海关总署关于明确1994年对部分进口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署税[1994]149号 1994-03-09 税屋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2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本法规自二00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全文失效。
现将国务院税则委员会[1993]3号文件中实施暂定税率商品的税则号列、货品名称和税率予以明确(见附表),并说明如下: 1、附表中暂定税率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到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截止,文到之前,凡未按附表规定税率及商品范围征税的货物,其所征税款应予调整。 2、各关收到本通知后,应按附表内容及时修改H883暂定税率商品数据库。 3、总署各部门原有文件的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税号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特此通知。 税 屋附表:一九九四年进口商品暂定税率税号清表 海关总署 1994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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