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商家向消费者收取款项应依法开具发票,发生拒开发票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如遇到商家违反规定,拒绝或者阻挠消费者索取发票的,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投诉,我们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2021年8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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