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七届一次会议第20210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尊敬的房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稳步推进我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提案》(第2021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已出台相关衔接政策,深圳迅速开展了补充确认工作。《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发布以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在认真研究文件的基础上,均积极向各自主管的国家部委反映了新旧政策衔接存在的问题。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做好与相关文件的衔接工作,并考虑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于2021年2月4日发布《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这一公告从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和管理费用比例、社会组织评估、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等三个方面放宽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新的衔接政策实施后,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迅速组织落实,4月已经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补充确认一批2020年度—2022年度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并于5月21日对外公告,包括134家社会组织。 二、受限于省级税务机关管理权限,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相关意见。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税收立法权高度集中在国家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因此,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我局作为省一级税务机关,深圳作为计划单列市,都没有权限制定税收优惠政策。为支持深圳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建设和深圳慈善事业发展,我局将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并提出“增设公示期”等优化政策的意见建议。 三、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形成工作合力,服务特区社会组织发展。市税务局在电子税务局开发上线“非营利组织认定申请”新模块,将以往的非营利组织纸质递交申请方式调整为“无纸化、非接触”网上申请,纳税人足不出户即可在全国范围内登录电子税务局提交资料进行申请。市财政局从2019年起推行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目前,我市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在内的财政票据,已全面推行使用电子票据,公益性社会组织用票单位可通过财政电子票据系统实现足不出户在线申领、开具、发送、核销和存储捐赠票据。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1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预报名工作的通知》,及时调增社会组织评估名额,提高等级评估参评指标数量,协助我市社会组织完善自身条件;发布《深圳市民政局关于补充报送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的通知》,提醒社会组织及时补充报送经审计的2018、2019年度专项信息报告,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2020年度-202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补充确认工作。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市税务局将认真收集纳税人诉求,并将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继续加大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力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捐赠,促进我市慈善事业有序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202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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