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档照顾性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二[1994]29号 1994-07-19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全文废止。
一、企业纳税年度应纳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凡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可按原已核定按季或按月对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换算,换算后的适用税率按本通知附表执行。对照附表不在18%和27%税率的企业均按33%税率缴纳所得税。 三、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必须按规定税率或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后四个月内按规定清缴,多退少补。 四、本通知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和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五、本通知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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