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免征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自筹资金建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84]财税字第185号 1984-07-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档案局来文和各地反映,要求对用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修建档案馆库房免征建筑税。经研究,为了加强对党和国家档案资料的保管,维护历史的真实面貌,有利于进行科学研究和四化建设。确定对各地用地方财政拨款和自筹资金修建档案馆库房和工作用房,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给予特案免征建筑税照顾。 请即转知所属执行。 抄送: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重庆市建设银行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银行分行、重庆市工商银行分行,国家档案局。 财政部 1984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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