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综字[1995]101号 1995-06-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为了做好中央在京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建设部[94]财综字第127号“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政部[94]财综字第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财政部财综字[1995]32号《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委托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征收中央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中央在京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 二、中央在京单位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售国有住房时,须向主管征收机关申报,办理售房登记手续,领取由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以及有关填报说明。 三、单位在取得售房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15日之内向征收机关缴交收入,并同时报送一联“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 四、企业出售国有住房,无论是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还是采取分期付款,都必须一次缴清应上交财政的售房收入,并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五、行政事业单位采取一次付清房款方式售房的,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明细登记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算单”,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售房的,按下述办法办理: (一)售房单位须向征收机关上报出售面积、总价款、分期付款计划、收款期限等情况,同时领取“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分期付款清算单”。 (二)实行分期付款售房的单位,其收取的首期付款应按规定上缴财政;当年收取的分期付款额应于次年1月15日前上缴财政,直到交清为止;然后再向征收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三)对分期付款购房的职工,只有交清房价款后,售房单位方可向其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六、根据财政部财综字[1995]36号《关于开展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工作的通知》,中央在京各单位应对1995年7月1日之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进行清查,如实填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清查表”。各基层单位7月15日前将基层表(一式两份)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将汇总表并附基层表于8月底前报财政征收机关。 七、1995年7月1日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按下述办法上交财政: (一)企业无论是未使用、还是已使用售房收入的,都必须按(94)财综字第127号、138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二)行政事业单位还没有使用的售房收入,必须按有关规定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三)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用途已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其余额应按规定上缴,已使用部分必须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并提交具体使用情况的报告,由征收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报财政部审定后,可由财政部补办拨款手续或由征收机关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四)对行政事业单位挪用售房收入的,必须认真清理、归还,并在1995年7月15日前到征收机关办理登记和缴款手续。 八、凡违反本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单位,征收机关有权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九、征收机关的联系地址及银行帐号: 行政事业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城建财务处 专用帐号:261157-48 开户银行:建设北京分行月坛南街办事处(291) 地址:西城区车公庄大街6号市委党校3号楼2层209、208房 联系人:马强史英朋 联系电话:836.2198836.2201 企业: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专用帐号:144391-52 开户银行:工行北京分行营业部(33) 地址:宣武区福州馆街4号 联系人:顾荣王梅生 电话:301.8711 财政部 1995年0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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