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鄂地税发[1997]160号 1997-06-26 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规定,现将调整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税额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大、中、小城市的划分。大、中、小城市的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大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 中等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20万以上、不满50万的城市。 小城市是指市区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不满20万的城市。 二、土地等级的调整及划分。各市、县应依城市经济发展的变化相应调整土地等级。城镇土地等级划分,大城市不少于5个等级,中等城市不少于4个等级,小城市不少于3个等级,县城不少于2个等级。建制镇原则上也应划分土地等级。 三、对因经济的发展,城镇建设规模扩大,由县改市,中、小城市发展为大、中城市的,其税额标准调整幅度不受1倍的限制,应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调整到位。 四、地、市、州地方税务局须根据当地实际,综合平衡不同类别的城镇土地等级税额标准,以均衡税收负担。 五、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应根据省政府调整“两税”的规定提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实施的调整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六、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后,个别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按规定程序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两税”税额标准调整的实施时间为1997年1月1日。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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