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纳人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6]8号 2006.6.12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精神,促进我省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将县属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纳入再就业扶持政策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省居民在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湘政发[2006]4号文件第五条中规定的人员除外)县属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二、上述人员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时,本人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县级以上劳动部门办理的招工录用手续复印件; 2、原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协议; 3、所在社区提供的末实现再就业的证明。 三、上述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和享受除税收优惠以外的再就业扶持政策,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再就业优惠证管理办法> 等10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25号)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6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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