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2]35号 2002-02-24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一)、第二(二)、第五(二)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操作规程》适用于我省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及无进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 二、《操作规程》中所述的“退税机关”在我省特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以及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红河、文山、思茅、版纳、保山、德宏、临沧七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其余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为基层退税部门(昆明市国家税务局为涉外税收管理处)。红河等七个具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地州市的基层退税部门,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三、自2002年3月1日起,我省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所属的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办理。各地应在次月5日前将上月新办理退税登记企业的资料以数据库方式通过FTP报送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和该企业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省局文件名为CP53XXDBF、CP53XXFPT,上报目录为省局服务器CENTERCKTS各地上报企业代码库)。各地在以数据库方式向省局报送企业退税资料时,应分别向省局和该企业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报送一份纸质的“退税登记证”原件。如企业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应由原登记部门负责办理完变更登记手续后,于次月5日前将新变更内容按前述方式,分别报送省局和该企业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 四、红河等七地州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资料由各退税审批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保管。其余地州市2002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资料原件(含2001年应退未退结转到2002年度办理的)暂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负责保管,待年终清算时由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移交给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五、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办法所需的表、证、单、书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到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领取。 六、各地实际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将情况反馈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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