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地税发[1996]415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1997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 人气: 时间:1996-12-31
摘要:征期时间由于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原征收期与每年度的春节相近或相交,不便于各区市县正常开展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车船使用税征收期改为每年度的三月份。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1997年度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地税发[1996]415号                1996-12-31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确保一九九七年度全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期时间由于我市车船使用税的原征收期与每年度的春节相近或相交,不便于各区市县正常开展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将车船使用税征收期改为每年度的三月份。

  二、征期要求

  1.各区市县局应根据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的特点和征期工作的需要,精心布置,合理安排,保证征期工作的顺利进行。

  2.凡委托交警部门、交管站、社客处等有关部门代征车船使用税的,应加强联系和督促检查,完善有关代征手续。对本辖区内设有公安车辆管理所的,有关区市县局应积极与其联系,争取支持和配合,在代征车船使用税或在年审时给予把关。

  3.车船使用税征期结束后,各局可根据征管的需要,组织开展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检查。对检查情况,应及时书面上报市局地方税处。

  三、其它要求

  1.1997年度的汽车及摩托车纳税标志已制作完毕。各区市县局对标志的领发工作应予高度重视,及时按需求领购(汽车标志在市局计会处领购,摩托车标牌在重庆渝庆税务咨询事务所领购)。“两市一地”在一九九七年度只使用全国统一制作的汽车标志,暂不使用“重庆市摩托车纳(免)税标志”和记录本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国务院对现行的《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正在加以修订和完善,即将颁布实施。各区市县局应结合此次征收工作,对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车船情况(名称、型号、排气量、净吨位、座位等)进行摸底登记,做到心中有数,为新《条例》的实施作好充分准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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