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1987]7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7-06-16
摘要:各单位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检查纠正本单位问题的情况,应于7月底以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区、县由区、县审计局和财政局汇总),书面报送市审计局和财政局,由其汇总于8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7]78号             1987-06-16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现将《国务院关于发布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贯彻国务院《通知》,涉及财政经济领域各个方面,望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这一工作,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双增双节”运动,认真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逐条对照检查执行财政法规和财经纪律的情况,迅速纠正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对1987年6月16日前发生的问题,凡经单位自查并迅速纠正的,可对直接责任者酌情从宽处理,并免予对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和处分;凡个人主动检查纠正的,一般问题可免予处罚和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问题亦可从宽处理。凡不认真自查也不迅速纠正问题,甚至隐瞒问题、消灭证据、对抗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必须从严处理,并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二、各单位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检查纠正本单位问题的情况,应于7月底以前,由主管部门汇总(区、县由区、县审计局和财政局汇总),书面报送市审计局和财政局,由其汇总于8月15日前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单位在贯彻国务院《通知》和检查过程遇有问题,应及时与市审计局和财政局联系解决。本市有关贯彻国务院《通知》的具体办法,由市审计局和财政局制订,待审计署、财政部有关实施细则公布后,一并下发施行。

  四、本市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同类问题,均比照此通知要求办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87年0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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