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税发[1994]105号 1994-03-11 税屋提示——依据赣国税发[2007]140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根据我省出口货物退(免)税实际情况,对出口货物退(免)税中的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出口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提出办理退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机关批准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征税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审查后退回企业)。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查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一式三份,由出口企业填写齐全,加盖印章,并附送上述资料的复印件各一份,报给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现已办理出口退税税务登记的出口企业,在1994年4月10日至4月25日持原出口企业退税表,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其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空白表)一式三份,由出口企业如实填写齐全,加盖企业印章,并附上前款所需资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发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出口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前,应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多退少补。在未结清应退税之前,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出口企业应办理注销登记或变理登记,如有意不办理,造成多退税款的,视同骗取出口退税处罚。 出口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未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或逾期未予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 税务机关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二、有关帐薄、凭证管理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薄。要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成本明细帐、库存出口商品明细帐、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以及其它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帐薄。由于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的,应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同意。出口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应采取个别计价法(分批实际价)结转已销售出口商品的进价成本,对出口商品品种规格多、库存量大的企业不能使用个别计价法的,应报经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采用加权平均结转出口货物进价。 出口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退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出口退(免)税申报出口企业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后,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由办税员报送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退(免)税。出口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1、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特准退税出口货物的普遍发票(发票联)、进口料海关完税凭证。申请退消费税的出口货物,还应提供由生产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并经税务机关和银行(金库)签章的《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简称“专用税票”)(第二联)或专用税票分割单(第二联)。上述凭证必须于申请退税时附送。普通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可附送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并注明“属原件复印”字样。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由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给出口退税税务机关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核对后退还给出口企业。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章(出口退税联)”。“出口货物报关章(出口退税联)”由出口企业于申请退税时附送。但对少数出口业务量大出口口岸分散或距离较远而难以及时收回报关单的出口企业,报经我局审核,凡财务制度健全并且从未发生过骗税行为的,可以批准延缓在三个月内提供。逾期不能提供的,将扣回已退税款。如发现有骗税嫌疑的,立即取消其延缓三个月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4、出口收汇单证。出口企业应将出口货物的银行收汇单证按月装订成册并汇总,以备税务机关检查核对。税务机关将每年进行一次检查核对。税务机关在年度终了后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退税的出口货物收汇情况进行清查,除按规定可不提供出口收汇单证外,对不能提供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证的,应一律扣回已退税款。对不按规定将出口货物银行收汇单证装订成册并汇总的出口企业,若查出已退税的出口货物无银行结汇单证的,视同骗取出口退税给予处罚。并从下一年度起申请出口货物退税时必须附送银行结汇单证,未附送的不予退税。 出口企业申请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应按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分别税种填表,逐个填写申报,同时依退税申请表顺序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特准退税的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消费税专用税票或专用税票分割单装订成册随同出口货物退(免)税申请表一起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特准退税货物的普通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应配套装订。专用税票或专用税票分割单装在消费税退税申请表后面。 办税员报送退税申报表时,应同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经办人员互相办理签收手续。 办税员应在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建立的出口企业退税台帐上填写申报数字和送达日期,并签上姓名。 对退税申报不合要求的,退回出口企业。 四、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 (一)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额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额计算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的计算,除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货物外,依出口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1)实行个别计价法结转出口货物成本的,应依据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所列明的进项金额和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税率(2)经批准不采用个别计价法结转出口货物进价成本,而按加权平均法结转出口货物进价的出口企业。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加权平均单价×税率(3)出口企业购进原材料等委托生产企业加工货物出口,退税额依据出口货物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和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原材料等进项金额×税率+工缴费进项金额×税率(4)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特准退税的出口货物应退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出口货物不含增值税进价×税率出口货物不含增值税进价=出口货物含增值税进价/(1+6%) 出口货物含增值税进价为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普通发票上的进货金额。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增值税额的计算。 (1)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和生产企业收购或委托加工货物出口,按外贸企业退税规定计算应退增值税税额。 (2)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应退增值税税额计算。 ①单独设立进出口公司或进出口经营部(分支机构),且由进出口公司(经营部) 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盈亏的,出口货物移送进出口公司(经营部)时,视同销售,由生产企业的财务或供销部门按同类产品内销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进出口公司(经营部),征税税务机关按内销予以征收增值税。货物出口后,按上述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计算申报退税。 ②生产企业未设立进出口公司(经营部)或已设立进出口公司(经营部),但不能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盈亏的、按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应退税额: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货物销售额(离岸价)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自行按上述公式计算好进项税额分摊比例和内销税额并应多填1份申报表经征税税务机关审核并加盖印章后,退回生产企业,由生产企业申报退税时交给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应将与出口退税额相应的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 生产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出口退税额大于出口货物离岸价乘税率的,暂以出口货物离岸价乘税率计算的税额给予退税,年终清算。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额计算 1、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额计算 (1)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应依据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出口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销售额×税率销售额为消费税专用税票上计征消费税的价格。 (2)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应依出口货物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出口货物报关出口数量×单位税额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应按出口退税要求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填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一式四份并附送有关资料,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批准后将批件送交征税税务机关凭此给予免征消费税。 (三)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出口退增值税税额计算 1、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作价销售给生产企业加工复出口货物退税税额计算与其他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计算相同,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在销售时应按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税额:销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应交税额=进料加工进口料件销售额×增值税税率-已向海关实际交纳的增值税税额上述应交税额,征税税务机关凭经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审核签章的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给予免征入库,由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请的出口退税中抵扣。 2、出口企业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委托生产企业加工产品复出口的,可凭支付工缴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和进口料件在进口环节向海关缴纳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工缴费进项金额×税率+进口环节已纳增值税税额 3、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直接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复出口货物,按进口时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实纳增值税额和国内采购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计算应退税额:应退税额=进口料件海关实纳增值税额+国内辅料进项税额(四)出口货物的销售金额、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 五、出口退税申报的审核和审批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接到企业退税的申报后,应即进行审核。经办人员要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出口企业报送的报表、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及附送的各项凭证资料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核。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主管出口退税务机关,自接到退税申报之日起,一个月内办完有关退(免)税手续。 出口退税务机关经办人员在出口退税审核过程中,应经常深入出口企业查核有关退税凭证和帐、钱、物,如对某项出口货物发现疑问,则可对该项出口货物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下户审核原则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对外地出口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六、出口退税的清算和检查 1、出口退税清算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对出口企业清算报告进行审核,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企业提供上年度出口退税申请。 出口企业逾期未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报送上年度退税清算报告的,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在未收到出口企业上年度退税清算报告前,暂缓办理退税手续。 2、出口退税的检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对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情况组织全面检查或抽查。 出口退税检查可结合经常性的出口退税审核或出口退税清算进行,也可单独进行。 出口退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检查出口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2)到出口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出口货物收、发、存情况。 (3)责成出口企业提供与出口退税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4)询问出口企业法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口货物生产经营中的情况和问题,出口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并有责任为被检查单位保守秘密。 3、对出口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的检查对有骗取出口退税嫌疑的出口货物,经税务主管人员提出理由或根据,并报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可单独立案、检查(调查)。在检查期间,对该项出口货物暂停办理退税。已办理退税的,出口企业应提供补税担保。如果企业不能提供担保,审批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扣回已退税款,或书面通知出口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相当于应补税款的存款。待结案后,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税务机关调查出口退税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等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出口退税检查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税务局 1994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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