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8号 1998-01-07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 转发给你们,并请按照办法规定,结合省局制定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皖国税所[1996]415号文印发) 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1998年2月28日前报省局备案。 企业年度弥补亏损审批权限仍按省局印发的《企业年度亏损弥补审批制度》执行,即:年度弥补亏损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10万元以上~50万元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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