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外包如何纳税 单位将食堂对外承包主要存在如下三种方式:一是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二是以承包者名义经营;三是仅劳务外包。 一、承包人以被承包人名义经营、经营风险由被承包人承担。食堂所有采购仍以被承包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不征增值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单位将食堂外包给外部专业餐饮服务公司,由专业经营机构负责运营管理、承担经营风险,按期向公司支付承包费用,员工就餐直接向承包人支付就餐费用。公司将食堂包括场地、设备及经营权整体外包给专业公司,如果外包协议并未区分不同资产外包服务价格,因该协议主要标的并非不动产、动产的使用权,而是食堂的经营权,所以适用对外销售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之中的经营权(其他经营权),按所收全部价款包括价外费用按6%税率征税,不适用不动产、动产租赁服务征税;如果公司食堂发生的水电气费用向专业公司收取,则按转售水电气适用税率征税。企业及内部员工支付给专业公司的进餐费用,专业公司应按生活服务——餐饮服务,按6%税率征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疫情期间按1%征收率)。 但学校将食堂外包为例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第三条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因此,自2016年5月1日起,餐饮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但如符合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劳务外包方式。劳务外包是指企业将食堂厨师及相关帮工人员整体外包给合作单位,由其自行安排人员按照企业的要求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食堂所有采购仍以公司名义进行,食堂运营支出均在公司列支核算,则该食堂仍属于公司内部食堂。如果食堂服务对象仅为公司员工,不对外经营,也是不征增值税的。但对提供劳务外包的单位如何缴纳增值税? 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具有相同点,都是派人去干活,但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又不同,劳务派遣提供派遣工,派遣工接受用工单位的工作安排和制度管理,且派遣单位必须具有劳务派遣资质,而劳务外包则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的是针对某个相对独立项目的全部劳务服务,对资质没有要求。劳务外包是否属于人力资源外包呢?人力资源外包是企业将其人力资源部门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外包给专门的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由人力资源管理公司代为办理人员招聘、档案管理、落户、社保开户、发放工资、培训等工作,类似于人事代理。本质上就是“代理”服务。因此47号规定,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仅仅是“代理”服务,支付的工资、社保属于“代付、代发”性质,因此47号公告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该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显然,劳务外包也不符合人力资源外包的定义。劳务外包如何缴纳增值税,税收并没有给与简易5%“差额纳税”的待遇,因此一般纳税人只能按照一般计税方式6%全额纳税。但实务中许多劳务外包服务,纳税上按“劳务派遣服务”简易5%差额纳税,属于错误的,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当然也是不合规的。 来源: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作者:赵辉
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工食堂纳营业税吗 问:某公司食堂从事向职工提供就餐和向公司提供来客招待就餐业务,从未对外提供服务。食堂职工工资由公司发给,盈亏归公司承担。请问:未向社会提供服务的职工食堂是不是营业税纳税人,是否有义务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文件规定,该公司食堂若属独立核算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其向食堂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就餐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若该公司食堂属公司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征税费,但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应依法纳税。因此食堂对内对外取得的收入必须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及其他附征税费。 来源:安徽财税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相关解析
食堂采购拿不到发票怎样税前扣除?<神秘嘉宾>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