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酒吧、网吧、陶吧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湘地税发[2001]114号 2001-12-19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第二条“对于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网吧业务,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条款废止。
为了加强营业税政策管理,统一征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酒吧、网吧、陶吧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是单一经营酒吧业务的,按照“娱乐业”税目依2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于综合性酒吧,应按业务性质分别核算,分别征税,凡不能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部门核定征收。 二、[条款废止]对于电信部门开办的“网吧”,按“邮电通信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其他单位或个人开办的网吧业务,按“服务业”,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陶吧”按“文化体育业”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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