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假肢生产企业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发[1997]第233号 1997-10-13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促进我省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伤残军人和全社会残疾人服务,经省政府同意,对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底以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房产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附件: 民政部门定点生产假肢企业名单 1.黑龙江省假肢中心 2.齐齐哈尔市假肢厂 3.佳木斯市假肢厂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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