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119号 1995-11-03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造成税负增加需给予税收返还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期初库存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5号)文件国税发[1995]205号规定执行。 即:其多缴纳的税款数额先抵扣已征税款,抵扣完以后仍多缴纳的税款,按有关规定给予返还。 二、对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没有造成税负增加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期初库存已征税款部分允许自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的五年内,分期予以抵扣(每年不超过20%)。 三、抵扣审批一般每年进行一次。每年抵扣数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各单位局长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各单位局长签注意见后,报市局审批。 四、(略) 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此文为准。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1月03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