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5]187号 1995-03-2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现将市局制定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检举人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按规定应当给予奖励的,应在补税、罚款入库后一个月内办理奖励的审批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填写《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见附件一),连同税务检查报告一并报送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经批准给予检举人奖励的,应及时通知检举人领奖。检举人领奖时,应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见附件二)上签字。凡通知检举人领奖,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检举人不领奖或者检举人声明不领奖的,均不再办理奖金支付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在《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的备注栏内注明情况,存档备查。 三、应支付给检举人的奖金,统一由市局提取,并划拔给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查实的举报案件(包括匿名举报的案件)的补税、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收入统计汇总后,并附送有关的入库凭证,报送市局。 附件: 1、《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2、《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 地方税务局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审批表 第 号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第一联 存根 检举税务违章案件奖励支出凭证 审批表文号 京地税检字 №0002101
一、为了鼓励广大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调动群众维护国家税法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条关于对检举税务违章案件者给予奖励的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群众检举税务违章案件提奖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是向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检举,揭发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案件者,经地方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均可酌情给予奖励。但对举报人是税务违章案件所涉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则不给予奖励。税务机关的在职干部和离退休返聘人员检举的税务违章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三、检举揭发税务违章案件经查实处理后需要给予奖励的,要根据案情大小,检举人所占用的时间和积极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本案罚金收入的30%以内确定奖金数额;对于只补税不罚款的按补交税款的10%以内确定奖金数额。奖给检举人(含多人联名检举的案件)的奖金数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对同一人多次检举的同一案件,经查实处理后,一个案件只能奖励一次。对不同的检举人检举同一案件的,只能对最先检举的人给予奖励。 五、对检举人的奖励,凡奖励数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和市局直属分局审批;奖励数额超过1万元的,由市局审批。 六、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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