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税务检查报告》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检[1997]129号 1997-3-14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规范税务检查工作,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结合我市地方税务检查工作实际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市局对税务检查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的《税务检查报告》(见附件1)由三部分组成。 1、“主要违法事实”部分,是《税务检查报告》的主体,由实施检查的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撰写。包括被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检查出的主要违法事实;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和被查单位配合检查的情况;针对违法事实,根据税法规定,检查人员提出对被查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税务稽查所或税务所长签署意见后,报送税务检查科(业务科)。 2、“税务检查审理意见”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规定设置的,由税务检查审理人员,对税务检查发现的主要违法事实、手段和税务检查底稿及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理,并撰写“税务检查审理意见”(即审理报告),检查科(业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局长审批。 3、“税务检查执行报告”,是根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五十条规定设置的,执行人员根据被查单位足额交纳各项应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采取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等情况,填写“税务检查执行报告”,并附相应的入库税票、单据复印件。 有关税务检查报告填写的其他要求,按照市局京地税检[1994]56号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税务检查底稿》是反映被查单位“主要违法事实及其手段”的重要资料,检查人员必须认真记录,逐项填写。检查结束时,应向被查单位出示《税务检查底稿》,经核实确认后,由被查单位填写《税务检查底稿认定意见书》,(见附件2)被查单位盖章后,连同《税务检查底稿》一并做为《税务检查报告》的必备资料。原《税务检查报告》由被查单位签章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本通知自1997年4月1日起执行,凡过去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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