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本市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7]313号 1997-06-25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接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关于1996年我市新建生产自救基地情况的函》,根据市局《关于对我市生产自救基地执行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219号)规定,经审核确认,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5家,现将名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市局京地税企[1996]131号文件的规定,凡经劳动部门在1996年下半年认定的生产自救基地,并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其减免税期从1997年1月1日算起。 二、北京造纸四厂劳动服务公司于1989年已按新办三产企业免征所得税一年,由于劳服企业享受免税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所以,该企业自劳动部门认定为生产自救基地之日起,只能再享受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1996年度新办生产自救基地名单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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