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2007年度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的通告[全文废止] 哈地税发[2006]241号 2006-11-25 税屋提示——依据哈地税函[2008]31号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4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市区机动车辆2007年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两税)征收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纳税人 凡在我市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人。其中,内资单位及中国公民应缴纳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应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纳税人均需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报期限 纳税人的应税机动车辆按年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或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的纳税申报期限均为2007年1月1日至1月31日。 属于免税机动车辆的纳税人,需办理资格审验,申报审验期限为2006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 三、车辆使用税免纳规定 (一)下列车辆免纳车船使用税 l、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等自用的车辆。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辆。 3、消防车、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垃圾车、路面清扫车、殡仪车。 (二)凡符合免税政策的车辆,如改变使用用途,则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 四、办理单位及地点 2007年市区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的审验工作,由市地税局委托黑龙江省交通征费稽查局哈尔滨一处所属市区各征费所,审验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免纳车船使用税的机动车辆。 1、凡符合上述免税条件纳税人,需持单位介绍信、2006年“免税审批表”、财务决算、同级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机动车行车执照和车辆定编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车辆所在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申报,并领填“免税审批表”后,同时在车辆所在地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直接办理审验手续。不符合免税条件,应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到所属各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申报纳税。 2、各区养路费征费稽查所具体地点及联系电话为:
五、违章处理 对逾期不申报纳税或逾期办理免税手续的纳税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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