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从事技术开发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函[2003]70号 2003-09-27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厦地税发[2009]8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7月13日起全文废止。
近期基层局及企业来访、来电咨询企业进行技术开发能否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五点执行。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现明确如下: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开发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五点执行,即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3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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