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税外[1993]112号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3-06-05
摘要: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你局黄税政[1993]67号文收悉。关于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认定该企业属在浦东新区内从事电站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局,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

  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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