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外[1993]112号 1993-06-05 税屋提示——依据沪国税法[2010]28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8月5日起全文废止。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路、电站等能源、交通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直接投资建设上述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承包上述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 因此,上海飞龙国际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从事电力、电子、信息通讯等建设工程的承包公司,不应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 上海市税务局 1993年6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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