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软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1]17号 2001-03-06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莆国税政[2000]79号文悉。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自用软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根据现行增值税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购进防伪税控纳税人票表处理软件和其他用于生产经营的软件不属增值税的抵扣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专门从事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维护单位取得技术维护费,不属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3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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