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7]318号 1997-6-25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6]400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7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销企业的传销员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宝安分局,龙岗分局和特区内各检查分局要对辖区内的传销企业、直销企业进行一次调查,调查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从事传销、直销人员的人数等。调查结果请于7月30日前上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6月2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