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综[2006]2号 2006-1-23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法[2011]3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的通知,自2011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市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文件,将各项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改委的规定,除国家已明确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项目外,我市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有: 1.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组织机构代码、卡(IC)收费。 2.卫生部门收取的卫生防疫防治收费、健康合格证工本费。 3.市政部门收取的城市占道费。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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