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耕地占用税相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南地税发[2008]27号 2008-02-03 税屋提示——
1.依据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南地税发[2010]1号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01月06日起,已被区政府令[2009]4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代替。
我区范围内的耕地占用税自2008年1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耕地占用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函[2008]4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耕地占用税的相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鉴于目前耕地占用税实施细则尚未颁布,具体的实施办法正在草拟之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出台之前,对我市纳税人申请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暂按各地原征收标准的5倍预征,缴纳时使用地税部门的完税证和缴款书,入库级次对应为县级金库、城(开)级金库。 二、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应尽快与当地财政部门联系相关征收事宜,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 三、各征收单位在征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报告市局,以便研究解决。 南宁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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