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5]24号 2005-12-15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农税字[2007]1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房屋交易最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停止执行。
为加强二手房交易契税的征管,各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价格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建立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体系 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应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不同年限、不同地段、不同类型制定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作为契税征管的重要依据。当纳税人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时,征收机关按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征税。计税基准价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方面的数据: (1)土地基准价; (2)房屋拆迁补偿价; (3)同类地段房地产的拍卖价; (4)同类地段商品房的市场价; (5)历年成交记录。并根据房屋年限、坐落、环境、层次、朝向等因素确定相应的调整系数来具体核定契税的计税基准价。 2、“正当理由”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精神,征收机关认定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可以参照同类地段市场价格或计税基准价核定征税。 “正当理由”的范围可按如下掌握: (1)房屋本身质量问题。如楼层朝向差、结构不合理、公摊面积大、渗漏、采光差等; (2)直系亲属之间或共有人之间的房屋转让; (3)房屋转让中附带室内家具、电器等设施转让的,可酌情扣除。 3、建立评估处理机制 (1)申报价格低于二手房交易契税计税基准价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对征收机关按市场价或计税基准价征税有异议的,可申请评估。经契税征收机关确认,可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契税征收机关负担。 (2)司法裁定或拍卖取得的二手房,以法院裁定的价格或拍卖的价格为契税计税价格来征收契税。 (3)对不在契税计税基准价范围内的二手房交易,可采用个案评估的方法,经契税征收机关审核并确认,以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价格,评估费用由征收机关负担。 各市、县(市、区)契税征收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二手房交易契税基准价体系,并将贯彻落实意见及时报省财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05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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