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和部分修改一批文件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0]106号 2000-7-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适用或废止一批地方性政策和规章的决定》要求对有计划经济色彩,主要内容不适应重庆直辖后新的行政体制要求,不符合市人民政府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1+6”文件规定,已被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取代,以及具有其他不适应西部大开发情形的政策文件进行清理。 根据市政府的这一决定,我局对新税制实施以来的所有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范围为地方性政策和规章,主要是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的补充意见和自制的政策性文件,包括两类:一是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二是非阶段性的普遍适用的政策性文件。第一类文件涉及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逾期自然停止使用,第二类文件目前应停止执行的有3件,应部分修改的有2件,其余文件继续适用。现通知如下: 一、停止执行的文件 (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4)60号)规定:“小学校办企业对外销售的增值税应税货物如发生亏损,需享受部分或全部退还已征增值税照顾的,年底应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税收管理体制经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退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增值税。”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校办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69号)关于校办企业退税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各区市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管理的校办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下的(含5万元),由各区市县局、各直属单位审批;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按季上报重庆市国税局审批。”“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代管县局办理校办企业退税,凡上年应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代管县国家税务局报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上年应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由万县、黔江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按季上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国税发[2000]53号)的规定:“对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于1999年底执行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2000年1月1日起,校办企业增值税退税政策停止执行。” 以上两个文件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渝国税函[1999]254号)规定:“企业由于住房周转金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需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企业向所在地区县(市)国家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市国税局审批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项关于企业住房公积金列支需报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规定与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不一致,此文件停止适用。 二、部分修改的文件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国税发[1998]42号)规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务机关的上级机关审批。具体审批权限:万县开发区、黔江开发区国税局审核财产损失在50万元以内的,其余各区市县审核财产损失10万元以内的,超过规定限额的,报市国税局审批。”此办法修改后将重新发文。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05号)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在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开支。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这项规定与国务院1999年4月3日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在成本中列支。“不一致,此文件修改后将重新发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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