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函[2010]258号 2010-04-27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省国家税务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确认;管理型的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和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经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经济鉴定证明后,报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确认。 二、各级农村信用联社每年的年度服务费分摊方案,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有权确认的税务机关报送。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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