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一[1998]28号 1998-01-0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第三分局: 你局青地税三分审[1998]1号文《关于对“参建、联建”等房地产开发合同如何认定其销售行为的请示》收悉。关于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收取购房款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以“参建、联建”形式开发房地产,在双方合作签定的符合有关法律的合同或协议中,一方有房地产开发权,另一方对确认部分的房屋在建成后拥有房屋产权,并按约定期限向一方支付参建、联建房屋款项。此类“参建、联建合同或协议”,实质为房屋销售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房款,应当征收营业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预收定金的当天。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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