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征[1998]29号 1998-10-1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强化税收征管,真正做到“以票管税”,规范我市律师行业所使用的票据,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启用“山东省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用发票为在我市范围内从事律师行业的单位对外承揽业务,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时,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从事律师行业的单位与委托人之间惟一合法有效的结算凭证。 二、专用发票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对本辖区内从事律师业的单位当前所使用的发票及其他种类票据进行认真的清理登记。1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使用专用发票的,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市局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专用发票的规格为48开,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账联,印色为兰色,第四联:附卷,印色为绿色。发票字轨为:(1998)地碳ls四字。专用发票均采用自显色无碳纸印制。发票联的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号码均采用有色荧光油墨印制,印色为大红色。 四、根据省物价局、省地税局的文件规定,专用发票的对外最终销售价为12.50元,各地方税务机关不得层层加价。 五、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地方税务局(分局)要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发售专用发票的分户明细账,抄送青岛市司法局或所在市、区司法局备案。 六、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司法机关要加强配合,密切工作联系,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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