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1998]52号 1998-02-21 税屋提示——依据苏国税发[2006]20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89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办法》规定,建立健全对纳税人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制度。纳税人发生的生产、经营亏损,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亏损,不得税前弥补;凡纳税人未按规定自行弥补亏损的,一律作纳税调整,并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纳税人盈利年度查增的所得额,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应先予以补缴税款,再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给以处罚;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查增的所得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调整亏损额后有盈余或仍然亏损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653号规定办理,其中盈余部分也不得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三、纳税人发生的经营亏损,应按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期限,报送《企业税前弥补亏损申报表》及其相关资料。对纳税人发生的经营亏损在税前弥补的审核权限,由省辖市国税局确定。 四、纳税人要建立弥补亏损台帐,并按审核意见填写以备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0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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