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192号 2007-06-2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1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0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推行一机多票系统的企业,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总局文件确定的范围,在2007年6月30日前,对其普通发票(收购类普通发票除外,下同)的领购、开具和库存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企业存有非一机多票系统使用的普通发票,必须进行收缴。 二、一机多票企业应通过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必须通过防伪税控发售子系统向一机多票企业发售普通发票,不得利用其他方式发售普通发票,也不得批准纳税人使用自印发票。对2007年7月1日以后仍然利用其他方式开具普通发票的-机多票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在2007年7月6日前要将检查清理情况(包括检查户数、违规户数、收缴发票数量以及纠正情况等)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电子文档上传地址:省局ftp://centre/流转税处/一机多票检查报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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