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5]179号 2005-1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定期定额民主评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地税征[2003]1号),办理定额核定工作,并依据我省的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认定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 二、对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各地要在今年底前集中一次在办税服务中心或有关媒介上公布;对于今后新认定为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要结合定额评定结果一起公布。 三、各地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监控,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对未达起征点的双定户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纳税申报方式,每半年申报一次,即每年的1月和7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应分月填报各月的生产、经营收入额等。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未达营业税起征点户,如实际经营额连续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0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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