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6]273号 2006-11-21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促进各级地税机关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各项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贯彻实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工作方案 一、具体目标 近期目标: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确保全面顺畅地接收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特别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在纳税人申报过程中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主管地税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保证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依法贯彻实施。 长期目标:一是不断扩大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以此拓宽税务机关采集个人涉税信息渠道;二是提高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能力和实际征管能力,实现对高收入行业、重点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控,切实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三是培养纳税人养成自行纳税申报习惯,形成社会成员相互监督的纳税氛围,提高全社会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四是为全面实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积累经验、创造条件。 二、具体工作 (一)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尽快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研究、讨论,充分领会《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成立贯彻落实《办法》的领导小组。11月25日前,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成立贯彻落实《办法》领导小组,以分管局领导为组长,以税政、征管、信息、法规、计财、稽查、办公室等部门的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为《办法》的落实提供组织保障。领导小组要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领导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协调贯彻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三)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情况。争取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在收到正式文件后,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并结合当地的工作实际,召开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专门研究部署本辖区范围内《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并于12月5日前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 (四)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按省局《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税收征管实际,在12月10日前,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办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做到:紧密结合实际、理清工作头绪、分清轻重缓急,各项工作统筹兼顾、有效衔接,保证实施方案有序展开。 (五)抓紧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当采取会议、讲座、座谈会、培训班等多种形式,抓紧抓实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尤其是要加强对12366承办人员和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的学习、培训。培训工作应重点做好政策解答口径、申报范围、年所得的计算口径、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纳税申报表》的填写、法律责任等内容,切实提高咨询服务人员的政策水平,保证纳税咨询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此项工作应于12月20日前完成。 (六)认真做好申报及征、补、抵、退税业务的处理。一是除邮寄申报工作流程、退税工作流程由省局统一制定下发外,各县(市、区)局应结合实际,制定受理纳税人窗口申报的工作流程,以及征、补、抵税的工作流程。各项工作流程制定后,各地应将各项工作流程挂在外部网络及办税服务厅,以便纳税人了解、掌握。二是省局将开发征管信息系统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模块,该模块调试完毕后,各地应对窗口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熟练掌握模块功能以及上述各项工作流程,保证申报、征、补、退、抵税各项业务处理的顺利进行。上述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七)抓紧做好《纳税申报表》的领取、发放工作。一是省局统一印制的纸质《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下同)下发后,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应在12月15日前,将《纳税申报表》摆放于办税服务厅,以及便于纳税人领取的公共场所,方便纳税人取用;二是对于高收入行业或高收入者较为集中的企事业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应于12月20日前通过扣缴义务人将《纳税申报表》发放到纳税人手中;三是各级税务机关应于12月2O日前向社会公告《纳税申报表》下载的网址、下载方法等。 (八)认真落实《办法》的对外宣传辅导。宣传工作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2月20日前):一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总局、省局网站,及时转载总局、省局网站有关宣传资料,统一宣传口径;二是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宣传材料,及时在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台进行刊播;三是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向社会告知自行纳税申报情形、对应的《纳税申报表》名称、纳税申报程序、《纳税申报表》获取、填报内容等;四是省局印制《办法》宣传小册子,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将其置于公共场所,便于纳税人领取;五是对外宣传中,既要注重面上的宣传,更要针对特殊对象进行宣传。 第二阶段(12月21日至2007年3月15日):一是各级税务机关通过当地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渠道,发布公益广告、纳税温馨提示等方式,提醒纳税人履行自行纳税申报义务;二是税务机关要召开座谈会和上门服务引导纳税人搞好自行纳税申报准备工作;三是向社会公布《纳税申报表》邮寄申报有关要求和主管税务机关地址、邮编,以及邮寄申报有关要求。 第三阶段(2007年3月16日至3月31日):主管税务机关要发布纳税申报公告,或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向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中的特定人群告知自行申报的截止日期。 (九)做好本地区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的摸底工作,制定、落实此项工作的应急预案。一是福州和泉州市地方税务局要认真预计自行纳税申报人数相对集中的分局或办税机构,引导纳税人通过邮寄申报形式完成纳税申报工作;二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制定接收《纳税申报表》的工作方案,避免出现办税服务厅排队拥堵现象。应放置接受《纳税申报表》的专门窗口及其快捷方法,比如需补税和不需补税的窗口分开设置,不需补税的,采取先受理,后集中时间、人员录入等办法;三是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研究预测《办法》在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制定工作落实的应急反应预案。上述工作应于12月30日前完成。 (十)建立全省地税系统内部跟踪反馈机制。各设区市及以下税务机关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解决和反馈。各设区市地税局要做到:(1)从2006年11月20日起至12月31日止,每半个月(13日和28日)向省局(税管二处)报告本辖区《办法》的实施准备情况和有关问题。(2)从2007年1月1日起,每半个月(13日和28日)向省局(税管二处)报送本辖区根据《办法》受理自行纳税申报的人数、申报收入额、补退税额等相关数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1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