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2]13号 2002-08-23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原办公、营业用房适用契税税率问题的请示》(苍财农[2002]3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个人购买企事业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而出售的办公楼、营业用房等房屋,契税按3%的税率执行。 特此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 2002年08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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