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6刑初1367号 尤某辽虚开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2-17
摘要:被告人尤某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京0106刑初1367号

  发文日期:2021-03-25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京0106刑初136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某辽,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庆茹,北京市昊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二部刑诉〔2020〕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蕾、检察官助理杨嘉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某辽及辩护人刘庆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尤某辽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在位于本市丰台区西罗园四区25号楼3单元602号暂住地内,以北京冰晶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新尚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30余份,虚开金额共计人民币87万余元。被告人尤某辽于2020年7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西罗园派出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尤某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尤某辽供述与辩解,起获的发票、电脑主机、税控盘、POS机、打印机、手机等物品,工商登记资料,发票开具信息及数据查询资料,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出具的发票鉴定报告,北京中海义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关于起获手机、电脑数据提取情况的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起获的印章的鉴定文书,证人吴某证言及提供的相关电子版租房合同截图,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工作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尤某辽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因找工作误入歧途,社会危害性不是很严重,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尤某辽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辽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尤某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尤某辽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POS机九个、税盘十一个、手机二部、打印机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百九十六套、公章五十枚、营业执照十四本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仇春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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