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221号 2004-08-06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中第二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货物运输业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件”)中附件3《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的规定, “88号文件”停止执行“121号文件”附件3其中第八、九、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中有关代开票纳税人申请、审批、认定证书发放以及年审等程序内容;并没有取消“121号文件”中附件3第七条代开票纳税人的两个条件。因此,各级地方税务局仍要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并按照“88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纳税人认定情况与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情况进行逐户核对。 二、[条款废止]根据“88号文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对照“121号文件”中附件1《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88号文件”停止执行该条其中第(一)、(二)小点内容,其余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要认真执行闽地税发[2004]207号文件,并及时辅导自开票纳税人正确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同时辅导自开票纳税人在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自开票纳税人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前,对每月所采集的货运发票数据要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的检查软件先行审查,以免造成数据误差,影响比对结果。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