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5]65号 2005-3-1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月销售额低于5000元,开具发票低于25份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二、要求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 申请表的内容包括收款方名称及地址、电话、收款方识别号或证件号码、付款方名称、申请理由、有关证明材料、物品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征收人、征收日期、代开票人、代开票日期、备注(式样附后)。 三、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即每次销售额500元以下的(含500元),申请人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四、无论使用计算机开具还是手工填开,均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规格为50mmX30m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一行不够可占两行;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式样附后)。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局统一制作发放。 五、除带有抵扣功能和属于免税范围的普通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外,确实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按照方便经营者、便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则,由各市州局自行确定。 六、《代开发票》启用时间为2005年4月1日,各地旧版发票使用期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附件: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3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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