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经营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3]115号 1993-11-0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6号文件下发后,各地纷纷要求我局明确在取消营业税“临时经营”税目后征收所得税的有关政策。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原“临时经营”税目范围与个人收入调节税“劳务报酬收入”税目范围交叉重叠的部分,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二、对上述范围以外的临时经营,比照有证个体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具体征收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三、对临时经营的所得税实行就地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11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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