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展中央和地方合资建设铁路的意见实施办法有关税收意见的函 国税函发[1993]163号 1993-07-22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铁道部各路局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5%,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营业税税率为3%。为了支持合资铁路的发展,对新建合资铁路从低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为此,我们同意该条中“营业税按3%计征”提法。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合资铁路公司属于股份制性质的,可按股份制企业所得税规定执行;属于其他组织形式的企业,应按现行统一规定。 三、关于地方税问题。建议将“其他属地方的税种、税率减免由所在地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一句修改为“合资铁路公司应按规定缴纳地方各税。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免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3年7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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