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天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所得税待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45号 1997-07-30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天津天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四家中外合作企业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津国税二[1997]53号)收悉。天津天永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津天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天津天显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和天津天富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四家公司)是由四家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的富利国际有限公司、永和集团有限公司、旭念有限公司、显发环宇有限公司分别与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投资组建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家公司分别建设、经营、管理和养护京福高速公路天津段的李唐段、唐青段、西前段和前李段及其公路沿线的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四家公司经营期限均为22年零6个月。关于四家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四家公司从事公路项目(不含配套设施和附属服务设施)投资经营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7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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