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函[2019]666号 民政部对“关于发展壮大农村互助式养老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9-07-24
摘要:你们的建议对于完善互助养老、统筹谋划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民政部对“关于发展壮大农村互助式养老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民函[2019]666号  2019-07-24

方中华等7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发展壮大农村互助式养老机构的建议”收悉。你们的建议对于完善互助养老、统筹谋划农村养老服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经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主要工作进展

  一是健全完善互助养老支持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提出,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推动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融合发展,积极开展互助养老服务。近年来,我部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打造“三社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平台、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大力支持志愿养老服务,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积极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二是积极发展互助养老设施。民政部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规划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在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中配备护理床、护理设备、康复性活动器材、日常医疗设备、辅助性医疗康复设施以及文娱活动类设备等。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投入,支持各地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的农村互助养老设施,满足很多农村老年人养老离家不离村的要求。截至2019年1月底,全国共建有社区互助型养老设施8.73万个。

  三是加强统筹协调。卫生健康委协调召开新一届全国老龄委全体工作会议,孙春兰副总理在会议上明确要求“培育志愿者队伍,借鉴国外的‘时间储蓄’等经验。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培育壮大老年社会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老龄事业,支持助老慈善公益活动”。卫生健康委推动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深入开展“银龄行动”、积极推广“时间银行”等服务模式。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措施加强老年人力资源开发,推动抱团养老、低龄老年人服务高龄老年人的“时间银行”等互助养老模式不断创新,推进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提高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认识。

  关于你们提出的“通过减税、降费、补贴等多种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如在互助养老土地占用、场地建筑、工商运营、吸纳投资、社会捐赠等方面实现税费减免”的意见,税务总局表示,目前,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支持养老服务健康发展。在增值税方面,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所得税方面,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养老机构,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为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扣除;个人将其所得用于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在财产行为税方面,对养老院、社会福利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之外的农村地区兴办互助养老机构,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所立的数据免征印花税等。同时,在今年实施的大规模减税降费中,国家还进一步加大了小微企业税收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机构均可享受。

  二、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健全互助养老领域的政策措施,促进开发老年人力资源,充分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推广“时间银行”等为老服务模式,引导老年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落实好已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结合养老产业发展的新形势,完善税收支持养老政策体系。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加大老龄工作宣传力度,强化全社会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关注,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

  感谢你们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政部

2019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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