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9-18
摘要: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2023年,已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5060万元,筹措省级补助资金排5400万元。

甘肃省财政厅对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第533号提案的答复

王明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加快我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保障性租赁住房是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106号)印发后,省财政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会同住建等部门指导各地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帮助更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一是积极争取中央对我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予以支持,省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支持地方开展相关工作。2023年,已争取到中央财政补助资金55060万元,筹措省级补助资金排5400万元。

  二是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落稳各项税费支持政策。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税率征收房产税。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规定的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含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造后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之后,比照上述政策执行。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是着力盘活国有资产资源。为全面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按照《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有关要求,我们印发了《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的通知》(甘财资〔2023〕4号),制定了《甘肃省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工作方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低效闲置国有资产专项清理及盘活工作,截至目前已完成单位自查工作,我们将会同省级主管部门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在内的资产盘活工作机制,提升资产利用效率,在政策范围内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学习和吸纳您的建议,结合工作职责,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大与住建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力度,注重培育和发展长期租赁住房,加快建立多层次、多品种、多渠道的住房租赁市场。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甘肃省财政厅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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