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的第八章中,对企业因政府规划造成的房屋损失专门规定了条件和依据的证据,并未提到损失应在发生时间申报的规定,而是在13号令的其他损失中有时限规定。通常中央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过程会很长,应该如何理解13号令的第八章?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七条(7)规定,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文第八章仅是对企业其他特殊财产损失的条件、依据及证据认定的规定,对企业财产损失申报时间的规定体现在第四条:“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按本办法规定须经有关税务机关审批的,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因此,如果企业在几年前发生的因政府规划造成的房屋损失,按上述规定应在发生损失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因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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