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对省十三届政协第二次会议第392号提案的答复函 屈金冈、刘洁、刘国兴、李豪、林显春、羿克、雷西萍和王洪代表: 你们好!《关于出台律师从事公益法律服务无票抵扣经营成本实施细则的提案》(第392号)收悉。首先衷心感谢你们对我们税务工作长期以来的支持和关心。该提案聚焦律师行业公益法律服务热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切合实际,符合律师行业需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我局经过认真研究,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外省税务部门工作实践,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按照《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现行法律规章中涉及律师行业和律师事务所,并与提案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和规定主要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与律师事务所按规定的比例对收入分成,律师事务所不负担律师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资料费、通讯费及聘请人员等费用),律师当月的分成收入按规定扣除办理案件支出的费用后,余额与律师事务所发给的工资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各省级税务局根据当地律师办理案件费用支出的一般情况、律师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收入分成比例及其他相关参考因素,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第四条规定,律师个人承担的按照律师协会规定参加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第五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列支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已废止,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等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第十条规定,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法律援助补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5号)规定,对法律援助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规定获得的法律援助补贴,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依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公布)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行合理的分配制度和激励机制。 目前,全省税务系统认真落实上述涉税规章制度,持续做好政策宣传和操作辅导,确保优惠政策应享尽享。今后,我局将主动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认真落实落细律师行业现行各项涉税政策措施,持续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确保国家政策红利落地见效。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一直以来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你们能继续关注和支持陕西税收工作发展。今后如果还有对税收工作的意见建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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