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条款废止] 苏地税发[1995]5号 1995-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本法规第七条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3.依据苏地税规[2010]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10年3月10日起,本法规第六条、第八条废止。
一、对建筑安装企业向基本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保基金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论企业财务上如何处理,均应作为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不得从计税依据中扣除。 二、邮政储蓄按“邮电通信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税;对于邮电部门收取的电话初装费收入,应按“邮电通信业”征收营业税。 三、电视台向观众收取的有线电视月租费(收视费)应按“文化体育业”税目中“播映”依3%税率征收营业税。 四、单位和个人举办文化、技术培训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文化体育业”税目中“其他文化业”的征税范围。 五、律师、会计、审计、税务等事务所为单位和个人提供法律咨询、担任法律顾问、代写法律文书和代理申报纳税、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验收等等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均应按“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 六、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价外收入,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营业税税额。 七、[条款废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中的“成本利润率”,暂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在5%-20%的幅度内确定,并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执行。 八、纳税人在一个省辖市(含所辖县)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可由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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