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查了一下税务文件,并没有看到对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的定义及明确。 企便函[2009]33号引用的最早的与上述名词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是国税发[1999]58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是在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因上述改革所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该文讨论了按月发放和不按月发放两种情况,允许在该补贴基础上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文还提及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个人认为:国税发[1999]58号文说明以下问题: 2.其按月及不按月的划分说明其针对将原公用福利货币化的情况。并未涉及到报销的方式。 3.国税发[1999]58号文承认公务费用是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之所以要制定一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公务用车及通讯补贴中确实会包括一定的公务费用,但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公务费用变相无限制地扣除,有必要制定一定的扣除标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个人有应税所得,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若无所得,应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位法的定义,我们来分析企业为员工报销油费及通讯费用是否适用58号文中的补贴性质。 报销油费: 情况2:企业每月按一定标准给有车的员工在一定额度内报销油费,而不需其提供具体的公务情况说明。 对于情况2,由于公司不需员工提供具体的公务情况说明就可以按一定标准报销员工的油费,则员工即使未发生公务费用也可以报销油费。个人认为,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员工获得了所得,属于国税发[1999]58号文所述的交通补贴。应在扣除一定的公务费用后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情况1,由于员工只是报销公务路程的油费,未发生公务需要则不能够报销油费,员工只是对已付公务成本的报销,并未获得现金或实物利益。因此,不应认为员工取得58号文所述的交通补贴。 报销通讯费用: 情况2:公司,并不要求员工披露个人手机号码,每个月按一定标准凭发票报销员工个人手机费用。 显而易见,情况2与报销油费的情况类似,应认为是58号文中所述的通讯补贴,个人也获得了现金所得,因此应扣除一定公务费用后扣缴个人所得税。 但对情况1,需要仔细考察。这种情况实际类似于公司为个人配备的座机,也是为了公务目的而发生的费用。对这种情况,如果能证明其发生的费用系公务费用,则个人认为不应视作给员工个人的通讯补贴而扣缴个人所得税。但这点在实务中能否被税务局接受,有待进一步探讨。 综上所述,我只是想说明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判断为员工报销的费用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补贴所得,从而确定是否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必要的时候应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从而保障纳税人的实际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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