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发[1998]44号 1998-09-15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改善外贸出口经营环境,大力支持我省外贸出口,切实加快退税进度,防范和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国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全心全意为出口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企业观念,给出口企业尽可能多的方便和帮助。要与海关、外汇管理、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紧密协作。税贸双方可定期或不定期地联合召开会议,实事求是地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和管理措施,开创出口退税工作新局面,促进外贸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端正经营思想。各出口企业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从事“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认真细致地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项工作。各出口企业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对货源及税收、客商资信等情况要深入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要亲自操作或监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应建立内部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三、规范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 各出口企业要做好退税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及时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稽核。外经贸主管部门随时受理出口企业上报的退税资料,最迟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稽核或提出处理意见。对已经稽核的退税资料,如出现重大问题,稽核部门及有关人员应承担相关责任。 (三)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随时受理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务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四、分类管理,简化手续 对中央和省局外工贸企业年创汇额3000万美元以上,地市级外工贸企业年创汇额1500万美元以上,近三年未发生骗税或涉嫌骗税,财务制度健全的,按B类企业进行管理。其货物报关出口后,可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申报退(免)税。其他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等辅助凭证)可不按月附送,但须装订成册备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经审核(包括凭证审核、电子信息对审)无误,即可办理退(免)税审批手续。 五、密切部门配合,提高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水平 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并密切同外经贸、海关、外管等部门的配合,加强税贸协作,努力解决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出口退税效能。 六、税贸联手,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 各级国税机关和外经贸主管部门应时刻注意骗取出口退税的新动向,大力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有关防范骗税的法律宣传、业务培训和信息沟通,提醒和教育出口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退税,避免给国家和企业造成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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